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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潍坊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关于“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通知》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借款申请人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或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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