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交房合法吗?[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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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实用说明书》” 另根据陕西省住建厅2010年12月27日正式下发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关于竣工验收相关问题,您可向市建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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