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2个回答

  • 常志涛 经纪人

    不可以的。

  • 韩春雷 经纪人

    根据《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申请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并填写《跨区变更证明》,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将申请家庭材料转至户籍迁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原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接收回执。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 但是,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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