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买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人需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溢价部分的40%上缴给市城市投资公司,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交易手续时代收代缴。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各地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