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什么时间申请
本地户口,并且没有房
可以,名下无房,名下如果有房需出售满两年以上,本地户口,五险满一年,
淄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1年以上;经济受用房申请人为无房家庭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满一年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75周岁以上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子女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没有子女的可单独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以及参与过政府建房改造购房的均不能参加淄博经济适用房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1年以上;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申请《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应当年满28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 75周岁以上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子女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无子女的,可单独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资格证》: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 (二)已参加福利分房或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2年的; (四)离婚不满1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二、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 3、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后应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4、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 5、关注“淄博房产信息网”——“政务公开”——“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源公示信息(含报名时间、地点、具体楼层销售价格、选房资格确定方式、轮候等)。申请人根据公示的房源信息,凭《资格证》在户口所在地区县或跨区县申请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6、报名结束后,由区县房管部门组织摇号,根据摇号结果产生选房顺序。 7、市、县房管部门向购房家庭发放《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二、淄博淄川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一年以上 2.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