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情况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您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目前未开展商贷转公积金贷业务。
长春不可以。
您好,因为您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这两证,不可以上市交易,不能转让。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出于各种目的,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 在履行借名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涉及诉讼,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而借名购房的出现,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本案中胡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胡先生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房屋的物权,但并不妨碍胡先生向李某主张返还房款及损失等。 根据新近公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只能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取得产权证已满五年确需转让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可行使回购权,如其决定不予回购的,房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房转让后,转化为商品住房。 另外,根据该规定,经适房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该不良信用记录将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取消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申请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我们正在梳理今年第一批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鑫源向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楼座进展较慢,暂时达不到预售要求,没有纳入第一批公开销售计划。
这个需要双方协商的
可以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可以在外地购房,放心大胆的买吧
您好!如果房产证发证日期在一年之内,可以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不超过房价总额都可以提取。需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手续:1、经单位初审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2、房产证;3、契税完税发票;4、提取人身份证;5、住房公积金龙卡。
您好!可以按您第一种方案办,已办理了贷款付了房款的,开发商不会再办期房抵押了。
您好,可以通过划扣形式进行还贷,您可以选择一年两次集中批扣或者按月还贷。
您好!装修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一户家庭一次只能申请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还清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才能再次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疑问,请咨询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首先必须提醒您的是,目前国家明确规定,房屋必须在取得产权证后能才进行交易。如果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是不能正常上市交易的。如果该房产已经取得了房产证,那么即存在“转按揭”的问题。首先买卖双方必须到贷款银行进行询问,确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办理转按揭;如果同意,需要问清贷款银行对买卖双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应当提供哪些资料及办理哪些手续。其次还需征得开发商的同意,注意权益转让的法律后果等,由于问题比较复杂,您可以咨询一下律师。谢谢!
不行!!!
您好,由于您配偶签署了冲还贷业务,还款期间无法提取还款额。如借款人偿还贷款满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每次部分还款需间隔12个月,如使用账户余额进行部分还款,每次还款额不少于5万元且还款后借款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可足够偿还1年贷款本息的余额。如欲办理贷款结清业务,建议您拨打0431-12329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