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内容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已购公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和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榆林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出让金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销售成本的土地费用之间的差额。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土地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二)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五)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受理部门按照“谁出让谁受理”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土地增值收益=(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出让金-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销售成本的土地费用)×60%。 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出让金=该套经济适应住房分摊土地面积×申请取得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时政府公布的所在区域土地基准价。 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时纳入销售成本的土地费用是指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土地费用,
掏钱就行,没啥限制
近日,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印发《关于市直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已购满5年并取得产权证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或办理转为完全产权。据市住建局表示,符合条件的房源不超过1000套。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具有部分产权,根据《通知》,只有已购满5年(从取得全额发票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已取得产权证的市直经适房,方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办理转为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予、抵押等。 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通知》表示,对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的经适房,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若政府不实施回购方可按后续程序办理。因此,申请要经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准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市住房保障机构未出具意见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交易或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通知》要求,申请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应按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如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政府性补贴等)。缴交标准根据购买时间、合同约定等有所差异(详细见下文)。目前申请表已置于市住建局网站首页,有需要的市民可自行下载,填表后提交申请。 而政府实施回购的经适房,回购价格由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装修款不作补偿),回购后的经适房将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纳入市直保障性住房管理。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今后的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对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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