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卖!风险大!一旦出事很麻烦。拆迁安置房,一般过了5年拿证。要么等等。要么看别的房子!
回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分配给拆迁户的房子,我个人是不推荐购买有回迁户的小区。首先这种房子的质量是非常差的,因为它的价格比其他房子的价格要便宜,很多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肯定会偷工减料,所以房子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其次回迁房周边的环境是非常乱的,回迁房一般都建在比较偏僻的地方,所以周围的交通也不是很方便。最重要的就是回迁小区里面住的人比较翻杂,我们的个人安全得不到保障。
拆迁安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问题规定如下:2012年2月29日以前(含本数,下同)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项目,在办理安置房屋登记发证时,自愿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012年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交存。
觉得不是很多的
退房步骤:第一步:购房人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第二步: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全部手续。第三步: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第四步: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再有,消费者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得以解除。此外,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所以最后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后再办理保险退保手续等。
要看你的回迁房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的还是集体所有的,如果是前者,是可以办理独立房产证的,契税和维修基金跟普通的商品住宅房一样的标准。如果是后者,就不能办理出房管局备案的房产证了,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契税和维修基金了!建议你可以去房管局咨询下工作人员,看你的房子的土地性质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是行政机关进行主导的,被征收人实际上与征收部门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被征收人实际是没有拒绝的权利,对于相关征收搬迁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承担。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因为拆迁问题向被征收人收费,因为征收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如果有征收部门以此为借口,要求收费,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
这需要问开发商售楼处需要他们同意
棚户区改造中,关于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泛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的补贴金额则指的是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如果房屋面积小于25㎡增加比率为40%;大于或等于25㎡、小于33㎡的为35%;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45㎡以上的范围一般在20%-25%之间。若被拆迁人选择第二种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房屋回迁安置的,则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若被安置的拆迁面 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产权归交纳增加面积款人所有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 应金额。
我和你一样也想在那买套房子,可是没有房照不感买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所以回迁房要交纳公共维修基金,金额应该是房屋价值的2%。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不是每年都会出的,房屋拆迁,要根据房屋的建造时间,建造结构,区位,周边房价,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等来进行综合评估
我和你一样也想在那买套房子,可是没有房照不感买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现在可以进行合法买卖的住房主要是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新建商品房只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进行正常的产权交易。而回迁房也不是不可以买卖,假如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户采取了回迁的方式,那么其所得补偿已从货币变为房产,其回迁房是可作为商品房上市交易的。但部分情况下,拆迁人以回迁房的形式补偿给被拆迁人,其补偿房屋是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并进行管理,在产权、转让、税金方面都有一定限制。由于回迁房这些特殊的原因,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回迁人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回迁房是否能办理合法的产权证、回迁户家庭内部对所有权的划分是否明确,这一系列法律问题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考量,购买者在购买回迁房时,要持慎重态度,通常来说不建议购买回迁房。购买回迁房可能会存在三大风险,其一是办证时间难有保障,其二是不能办理按揭,其三是经济风险!
房款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依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为: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存在很大的不同。按其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拆迁安置房可以分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拆迁安置房。一般来说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能随便买卖。《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了:拆迁住宅房,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建设应依法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在城市中的拆迁安置房,根据政策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所以,在进行拆迁安置房交易时,首先要明确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其次,拆迁安置房在交易时一般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本律师认为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拆迁安置房的出卖人,完全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综上,部分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较大风险。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办理过户手续时间也没有保障。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要看你的回迁房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的还是集体所有的,如果是前者,是可以办理独立房产证的,契税和维修基金跟普通的商品住宅房一样的标准。如果是后者,就不能办理出房管局备案的房产证了,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契税和维修基金了!建议你可以去房管局咨询下工作人员,看你的房子的土地性质是怎样的。
购买回迁房首先需要满足房屋买卖条件,房东办理好产证,约定好合同,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
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应交那些费用和手续:一,必须提交的证件: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2、旧房拆迁作价凭证3、原房屋所有权证 D、《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4、身份证二、应交纳费用:1,拆迁房与安置房等值部分,只交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由个人交纳。2,超值部分,按买卖交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契税:2%,手续费3元平方米3,产权登记费,2000年5月1日按80元套收取。
房款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依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为: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应该没有什么最可怕的事情,唯一可担心的可能就是自己的房子卖的不太好,而且好不容易来一个客户,又担心人家反悔,可能这个回迁户在开发商这边办理房产业务的时候,如果出现反悔的事情,那开发商是有损失的,这个可能是他比较担心的一个地方。但是回迁户你到底只是一个单体的存在,而开发商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说的难听一些,开发商的投资那么大,并不会去担心其中一两套房子出问题。所以也谈不上怕这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