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这样分割房产,对于每个职场人来说,会松了很大一口气:1、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房产。以往离婚分割房产时,是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屋就是谁的。这就导致一些女人为了分割房产,在结婚时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新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不再以房产证名字为主,而是看房产购买时出资人是谁!无论婚前、婚后,只要能够证明一方全资购买,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另: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其婚后增值部分也属于一方拥有,不予分割。2、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婚后剩余部分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新婚姻法规定,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另:按揭贷款具有特殊性,在具体实践中,原则上应均等分配,但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实际情况来判决。3、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无论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均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有协议或约定的除外。希望能帮到你。
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自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我国逐渐取消了福利分房
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很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该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属于共同财产,按照份额分割
按法规默认一人承担一半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个人经营,二是家庭经营。在赵辉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种植树苗期间,虽然小凤对其提供了帮助,但由于小凤与赵辉并未结婚,故以赵辉个人名义承包的荒地仍属于其个人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赵辉用经营所得出资以俩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应视为对小凤的赠与或给予小凤的报酬。在取得房产证后,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共有。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而俩人购置的门面房并非全部是赵辉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共同共有,在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是无权擅自处分房产的。因此,赵辉无权单方决定把全部房产卖掉。但是赵辉有权出售自己的房产份额,此时,小凤享有优先购买权,其可以和小凤协商,由小凤把该部分房产份额买下。如果小凤不同意购买,赵辉可以把此部分房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特别提示:判断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主要是看其是否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对于经营中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于承包经营者的恋人并非其家庭成员,故一般是不会承担债务的。当非家庭成员的一方参与了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时,如果承包经营户希望与对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则双方应就此订立书面协议,否则,其是很难要求对方承担经营中的债务的。如果双方以共同经营所得买房,房屋权属登记是确定房屋产权人的最基本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就产权问题另有约定的,一般只能以房产证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归属。
你好,一、婚前买的房子,在男方名下,此房子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二、婚后所购房,在男方名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中平均分割。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是男方父母的财产,如果在买房时你们出资购房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详情电话咨询。
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分割,分割比例是各占50%。具体处理办法是一人要房子,并支付给不要房子的一方房子总价的一半。也可以将房子变卖,价款一人一半。
共同财产按各一半比例分配。如果取证巧妙可以当婚前财产处理。
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房子拆迁分割方法: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依照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假如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假如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假如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假如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假如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哦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夫妻俩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议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双方各自的财产,胜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家一半!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夫妻俩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议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双方各自的财产,胜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夫妻俩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议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双方各自的财产,胜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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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这一规定是建立在争议房屋有国家合法产权基础上的,而小产权房屋不可能取得商品房的产权,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商品房进行分割,但可以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不是按照有商品房产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产权房价格来对待。不过,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争议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还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补偿。
如果她同意就写个婚前协议。如果她不同意,交首付款及签合同的时候都以你的名字去签,不要体现她的名字。包括付款也尽量从你银行卡转账或者从你父母的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据。这些到位了,即使是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她也得不到你首付款部分,充其量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她可以要求分割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怎么分?1、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要归个人其所有。夫妻一方在假如是婚前以个财产购买了的房屋,并且一次性的付清了全款的,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所有。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支付首付付款后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菱;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3、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投人有债务的应当返还。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购房时也有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财产,剩余末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4、有证据证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协商,并为共同所有的是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照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呼和浩特律师:网页链接离婚后房产更名过户需要交契税吗?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法规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由此看来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缴纳契税。
平分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的不同认识,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两种共有形式。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综上可知,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民通意见》第88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参照双方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如果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双方对房屋分割及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双方对房屋分割及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首先,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该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其次,对于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来说,在分手的时候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1、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在购房时,如果情侣之间有协议的,当然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2、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情侣双方对共有房屋的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过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针对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分手时候的划分,人民法院会根据购房时候的出资比例、还贷情况综合考虑,也会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1.做公证,让他把几年以后的过户权公证给你的亲戚,那样到时候他就不用出面你拿着公证书和你的亲戚就可以去过户了.那个时候他的名字就可以去掉了.2.要是现在公积金转成商业贷款会产生很多费用,操作起来也很复杂,要是可以的话还是你来还他的公积金吧,建议你用转帐的方式还款,那样以后你们要是有纠纷那是你还款的证据.只是你要继续用他的公积金在你还清前贷款之前,他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的3.如果以上都做到了,你就自己还贷款,到时候过户的 时候也不需要他出面了,那就分手快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