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就房屋一部转租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租人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地址为__ ____市_ _转租与承租人为居住使用。 第二条 转租期限 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计_____年。 第三条 租金 1.每月租金人民币_____元,每月____日以前缴纳(直接交于房东)。 2.保证金人民币____元,于转租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 使用转租物的限制 1.本转租房屋系供居住之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 3.乙方于转租期满应即将转租房屋迁让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或任何费用。 4.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5.转租房屋有改装设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转租房屋时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 危险负担 乙方应妥善使用转租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过失致转租房屋损毁,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转租房屋因自然的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达两期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不待转租期限届满,甲方得终止租约。 2.乙方于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之翌日起,乙方应支付按房租1倍计算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特约事项 1.转租房屋的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水电费自行负担。 2.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丢弃,可由甲方处理。 3.乙方如觅有保证人,应与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4.本合同转租期限未满,一方拟终止租约时,须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 出租人对于转租人将租赁房屋一部转租与承租人的应予以同意。 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及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转租人(甲方): 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
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以出租的房屋出租经纪服务。 2.签订本合同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机构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原件;受托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 3.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的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5〕2617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委托人和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机构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出租经纪服务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