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据了解,新的经济适用房暂时没有建设计划。请关注政府相关公告。
您好。根据200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中心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2007年市中心城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871元以下。(2)有中心城区城市户口。(3)无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具体请咨询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伍女士,你好。首先,就你提到的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该房屋过户给你母亲。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赠与虽然受让方不需要支付对价,但需要缴纳手续费(评估价1%)、登记费(80元户)、契税(普通住宅2%)。其次,关于你离婚后房屋的归属问题,按照物权法登记公示原则规定,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初定你妻子享有一半产权。但是,如果你能够提供充分的足够证据来证明该房屋的购买、还贷情况,亦可以由你母亲以第三人的身份出来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