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加快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通知明确,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为2019年7月9日前在建、已建、库存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后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申请人可根据相关办事指引,申请办理按居民标准执行的用水、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国有建设用地上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可申请租赁住房改造项目,项目经改造并验收后自然通风、采光、消防和配套设施满足居住生活的,确定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项目;(二)已动工建设部分销售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项目。
你好,佛山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9]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提取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购买一手楼的: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借(贷)款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或房款收据(1.购买非广州市的房产需提供购房发票;2.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公章;3.如提供的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另需提供购房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