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jiu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文件,。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担保有以下几种方式: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求偿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 (2)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4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一般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4种担保方式。(1)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的方式。(2)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3)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4)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个人住房货款一般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担保方式。 1.抵押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的方式。 2.质押 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货款银行占有,货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货款担保而向昔款人发放货款的方式。 3.保证 保证担保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货款的方式。 4.抵押(质押)加保证 抵押(质押)加保证担保是指货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牛的保证人作为货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贷款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 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当然债务人机果有造产的,可以 执行其遗产. 1.我国对于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直接支持了保证人必须 在些种情形下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楼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 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 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暴债 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消灭. 2、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仍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激纳的税 款和债务,微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 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 涉限.” 可以看出,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 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 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 人主张权利. 3、死者的妻子和担保人需要同时偿还贷款,银行需要先 向死者的妻子索赔,如果妻子没有办法偿还,需要向 担保人索赔·担保人的女儿没有办法放弃自己的担保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