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路一期(十五大街)按照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以及住建部有关规定,项目性质理应为经济适用住房。对于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拆迁安置居(村)民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经研究,对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拆迁居(村)民的,在《房地产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其上市交易不受年限限制,首次上市交易时不需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转让后再次上市交易时,每次都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对拆迁过程中,已经对原房屋按规定进行了货币化补偿,异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