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奖励试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县人民政府对退出人给予补助。原使用人为本村村民的,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由其承包经营。(三)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四)统筹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应与当前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有效整合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项目区内工程设施应与周边的沟、渠、路相互衔接、连接畅通,便于地方百姓生产生活。退出宅基地复垦后,一律不得再新审批宅基地和房屋建设。二、创新宅基地退出机制要着力把握几个关键点(一)要以赋予宅基地更多权能为基本取向。现行宅基地权能的规定,包括占有、使用、转让、出租等,但所有权能的实现都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畴内。在市场化和城市化深入发展的条件下,过度限制宅基地的流转交易范围,违背了物尽其用原则,不利于土地资源效益发挥,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固化城乡二元结构。特别在经济发达地区,宅基地的保障功能有所弱化,资产功能不断凸显,隐形非法交易不同程度存在。应当顺势而为,因地制宜推进改革,最根本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宅基地的福利性与财产性、保障功能与资产功能的关系,核心是赋予宅基地更多的权能,这是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二)要以维护和发展农民土地权益为引领。调研中了解到,农民对宅基地较为典型的诉求,有一本能保障权利的不动产权证,使自己的农村住房拥有完全产权,在遇到资金困难时可以随时抵押融资。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就是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为指引,保障宅基地权利,完善宅基地权能,使农民群众在这项改革中增添获得感。(三)要探索宅基地权益保障的多种实现形式。“一户一宅”的保障模式是不可持续的,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公寓高层、联排多层、货币化安置等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通过建设农民保障房等形式将农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要通过改革宅基地取得、权利和管理制度,实现从“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从永久无偿向有期有偿、从无流转向有流转转变,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要素资源向城镇集中、产业重点向城镇集合。(四)要统筹协调农村各项综合配套改革。宅基地的流转退出
1、宅基地上房屋出售、赠予给他人,不能够再重新申请宅基地了。什么宅基地转让、什么自愿退出宅基地给予补偿等等,都是在坑害农民的利益,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根本,宅基地是农民最后的一丝希望。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将会越来越严格,随着农村新政策的出台,农村新增宅基地将会被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以及农田,如果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赠予给他人,不能够在重新申请宅基地了。目前由于赶着农民进城,宅基地申请已经越来越困难,如果在农村有着一块宅基地,将来在城市混不下去了,还能够回到农村靠着种地维持生活,而一旦转让宅基地以后,那就在也回不去农村了。2、农村宅基地拆迁有补偿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无论在城市里还是农村,拆迁重建的现象的非常的多。对于拆迁补偿的问题,也就成了大家都非常关心的。新政策实施之后,再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情况,就要实行“分开补偿”的方式了。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补偿之后,然后再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宅基地,让其在宅基地上盖新房。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费用: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费的80%支付给承包户,20%补偿给村集体;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全部支付给所有权人;3)耕地开垦费;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农村宅基地拆迁虽然有补贴,但是农业君还是提醒各位农民朋友一定不要放弃农村的宅基地,一旦放弃以后虽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从长期看来,亏损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