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的通知2016-09-30 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正常 | 放大 盐房公积金〔2016〕31号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业务部: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公平合理,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阜宁县外,恢复执行职工累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规定。二、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交易的,只能因一次交易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