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提取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非按揭购房提取:①购买一手楼,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或房款收据(1.购买广州市以外的房产需提供购房发票;2.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公章。3.如提供的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另需提供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或拍卖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如提供的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另需提供购房发票)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具有劳动能力情况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本市户口缴存职工辞职后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单位的,统一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封存期间重新就业可办理转移至新缴存单位缴存;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公积金销户手续。外地户口职工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