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此规定的,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举报,举报电话83662678。已经查实,将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地址如下: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33号窗口 市南区巫峡路9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 市南区新浦路6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21号窗口 市北区南京路236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 市北区重庆南路120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17号窗口 李沧区峰山路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