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要求:一、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签约条件调整为“预售签约”。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三、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督导、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问题。四、对经查实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止或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由相关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0532-12329投诉反映。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果您的公积金不在青岛缴存,需按照我市异地贷款申贷条件执行,即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其他城市缴存地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以申贷职工家庭为单位核定,按照夫妻双方贷款次数(而非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如果您及配偶此前均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则按照首次公积金贷款认定。目前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购买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二手房的最低30%,且与房龄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账户余额、购房金额、贷款年限及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具体计算您可登录公积金中心网厅个人版进行测算,如有问题,您可拨打公积金中心贷款处电话83096716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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