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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园林行业的关注与支持。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如需迁移树木,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应予迁移而确无迁移价值的树木,可以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砍伐。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经了解,此树木未办理审批手续。请告知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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