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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啊啊欲无泪_wb480

    公民因买卖等原因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后,现房屋产权人和原房屋产权人的户口迁移、立户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原房屋产权人同户人在本市有其他固定住所(产权房或承租公房)的,应先将户口迁往其他固定住所;本市有同意接收的直系亲属或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迁往其直系亲属或亲友处;确实无合法固定住所或其他亲友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办理在原户口住址后面附加地址落户。 2、原房屋产权人或同户人不申请户口迁(移)出的,而现房屋产权人又要求落户的情况下,经现房屋产权人申请,为其办理在原户口住址后面附加地址落户。目前没有强制迁移户口规定,因此在原房主不办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无权为其强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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