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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规定,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区域内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实施细则》预计将在4月中旬发布执行。具体办理所需证明材料和办理流程将在《实施细则》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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