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房子是单位统一办理房产证属于福利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判决我的主张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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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90598_EM929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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