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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动_qq063

    第二十三条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施行前以配套商品房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政府批转了市房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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