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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270571_EM95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实际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实际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要看贵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公司,及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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