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开发的住宅区多数没有附带私家车库,致使许多小区的开发商开始建造地下停车场或开辟地面车位用以出售(其实是出租),且不能为业主办理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请问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当业主购买这种车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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