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签完买卖合同,尽快做网签就可以避免
网签就可以了去交易中心拉下合同,合同一拉就可以了,再怎么弄他都不可以卖给别人,您是看中的房子怕多卖吗
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物权法同时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要防止一房二卖,只进行预告登记还不够的,还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办出自己的产证,才能彻底保证房屋的物权。二手房网签也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和开发商签购房合同;2、开发商拿去房产局备案;3、有了备案证明才能办理按揭贷款;4、银行放款开发商才能收到全部的房款 我们可以看到,只要你是办了贷款的,你的房子肯定在房产局备案着,所以不会出现重复备案(一房多卖)的现象。 那一房多卖是怎样的呢?你一次性付款了,只是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如果开发商找理由不去房产局备案的话,房子还是他的,他可以再卖给被人,或者自己缺钱,就又拿这样已经付完款的房子拿去银行抵押贷款。 所以你买新房,为避免自己的房子被拿去卖给别人或被开发商拿去再抵押,你一定要贷款买房。
首先要看房证或复印件,主要看上面有没有"抵押给XX"的字样,确定抵押情况;其次要看卖方身份证,与房屋产权人是否同一个人,排除一房多卖.正规中介会让买卖双方签定一系列合同,其中规定,首付款由指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也就是先不给卖方,待过户办完,至少拿到受理通知书,银行才放款.过户手续要求的是房屋产权无抵押.
这个可以让中介签合同前查询房子状态,尽早办手续才是真的,你想业主真的要多卖的话,合同上写有用吗?
二手房要看房产证才行。一手房现在都是在房管局网站现场备案 只要是有正式备案合同号就没问题
可以这样做:1、明确房产所有人。选好房子和卖方进行交易的时候,要明确房产所有权人和你交易的卖家是同一个人,一套房子不可能同时归属到很多人名下。交易的时候,和卖家一同去房管部门进行查询产权归属,如果卖家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那就说明有问题。 2、先进行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20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3个月内要进行产权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你可以做地铁1号线转南延线到河定桥下,出来坐D8或者其他到金宝的线,到五小区下,斜对面就是的
对于购房者而言,应重视从源头、从最初就开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卖”的陷阱。(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根据目前的房屋买卖交易设置,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正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卖房者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可以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对卖房者的“一房二卖”行为加以防范。(三)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这样安排可以避免部分卖房者通过对房屋“一房二卖”而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使购房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售房者若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多个购房者的话,他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售房者务必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一旦你遇见了“一房多卖”的情况,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房屋产权:1、 卖方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卖方履行了合同,应考虑支持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2、 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如果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表明买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样应当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3、 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等相关手续如果买方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表明买方强烈希望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并为过户登记做了前期准备,因此应考虑其实际履行请求;4、 买方是否适宜履行合同如果买方履行合同的成本较低或其适宜履行,应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为你释疑:开发商是找了个体面的借口准备将原先暂时留存的房屋卖出。 疑问一,你觉得该楼已经可以正常住人了,怎还会是“期房”?专业地讲,期房与现房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了大产证。若没,则尽管已经住了十年,它仍是“期房”。 疑问二,“买下了,但网上信息显示可售”。说明合同不是网签的、也可能没签合同、或签了后没去办合同备案。此种情况下,切忌与该名义上的买房人发生钱的往来。可要求开发商出示他们之间的已经签订的合同。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求与开发商签署一手房合同。拿得出原有合同的要求先办理原合同解除,拿不出合同的就当一手房合同签约,你只能付房款给开发商而不是给那个人。因为那个关系户拿不出产权证就不是产权人,非产权人是没资格卖房给别人的。房款付给不可卖房的个人,岂不不关开发商的事? 目前能与开发商签订的也只能是《预售合同》——道理同上。“怎样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网签合同就是一项很有效的技术措施,全国各地应该都大多执行了。可以简单认为:若能网签合同,就可避开一房多卖陷阱。若没实行网签,还可以事先去交易中心查询窗口得到最新的书面查询结果,以避免网站信息的滞后带来的误判。
对于购房者而言,应重视从源头、从最初就开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卖”的陷阱。(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根据目前的房屋买卖交易设置,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正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卖房者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可以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对卖房者的“一房二卖”行为加以防范。(三)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这样安排可以避免部分卖房者通过对房屋“一房二卖”而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使购房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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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房证或复印件,主要看上面有没有"抵押给XX"的字样,确定抵押情况;其次要看卖方身份证,与房屋产权人是否同一个人,排除一房多卖.正规中介会让买卖双方签定一系列合同,其中规定,首付款由指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也就是先不给卖方,待过户办完,至少拿到受理通知书,银行才放款.过户手续要求的是房屋产权无抵押.
真的是一房二卖的话,你可以拿到很高的赔偿金。
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物权法同时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要防止一房二卖,只进行预告登记还不够的,还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办出自己的产证,才能彻底保证房屋的物权。二手房网签也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对于购房者而言,应重视从源头、从最初就开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卖”的陷阱。(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根据目前的房屋买卖交易设置,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正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卖房者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可以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对卖房者的“一房二卖”行为加以防范。(三)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这样安排可以避免部分卖房者通过对房屋“一房二卖”而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使购房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你好,你可以这样做。1、明确房产所有人。选好房子和卖方进行交易的时候,要明确房产所有权人和你交易的卖家是同一个人,一套房子不可能同时归属到很多人名下。交易的时候,和卖家一同去房管部门进行查询产权归属,如果卖家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那就说明有问题。 2、先进行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20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3个月内要进行产权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1.买大开发商,监管严格不会出现此情况, 2.拒绝购买小开发商期房,尤其是首次开发,卖期房,无保障,容易一房多卖,容易被抵押。
一房二卖或者多卖,不涉嫌犯罪。理由:买卖房屋其实从法律角度有两个行为在里面,一个是签订合同,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一个债的东西;后面还有一个应该是进行房产过户登记,这个产生的是物权变动。一个人用一套房和多个人签订了合同,那么可以说这个人和多个买家产生了合同之债。通俗点说就是,这几份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有效的合同只是说明成立多个有效的合同之债。但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这个房子仍然还是卖家的。再深入的说,卖家和多个买家签订合同,那么卖家的义务就是需要给每一个买家一套房子,但卖家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卖家只能给一个买家房子(一般谁给的钱多就给谁,办理房产登记手续)。那么其余的买家怎么办呢?其余的买家可以如果已经履行了合同或部分履行了合同,可以主张卖家违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不知道我这么解释你明白了没?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产品、信息处于广泛的流通状态,人们不仅关注着周围的社会关系,而且更加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经济地位,他们较过去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人”,他们更多的关心自己所需要的,追求并实现着自己的预期利益。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双方往往采用订立合同的方式将交易内容落实到书面上。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都会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信息优势等,将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多个买受人,由此引发了许多的法律纠纷,而对于确认纠纷系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又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但由于我国当前商品房开发、销售的实际运行快于我国不动产法律的制定、修改、颁行的进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往往是原则性的、高度概括的规定,对开发商将一套房屋“一女多嫁”的行为效力的认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也不利于法官依法断案,反而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有很大余地,造成不同的法官对同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产生分歧,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当前房地产市场的行业规例,一个适格的商品房出卖人应当是拥有合法、有效的“五证俱全”的开发商。否则,其出售商品房的行为必然无效。但当一个开发商符合出售主体条件后,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一房多卖”时,对若干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如何确定呢?如何保护若干买受人的利益呢?笔者将实践与法律理论、规定相结合,作出一些探索性分析和建议。 一、办理过户登记前、后的商品房“一房多卖”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而言,我国对有关不动产的法律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和第60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育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变更时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据以上规定,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为所有权变动的物权立法模式。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是以过户登记为准。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过户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发放《房契》或《房屋
一、指定买家的名字,可防止中介方炒楼,防止“一房多卖”。二、如果业主默认炒家的炒楼行为,可指定受托人与买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在一间公证处进行一站式公证。三、委托书条款中指定委托期限: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等。最好不要签“办妥为止”。四、指定收款账户。五、委托亲戚朋友出售的最好在委托条款中指定最低售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六、在民事借款及担保中,尽量选择抵押登记的方式保障债权人利益,不要使用全权委托书。
对于购房者而言,应重视从源头、从最初就开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卖”的陷阱。(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根据目前的房屋买卖交易设置,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正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卖房者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可以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对卖房者的“一房二卖”行为加以防范。(三)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这样安排可以避免部分卖房者通过对房屋“一房二卖”而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使购房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如果购房者遇见了“一房二卖”的情况,并不能因为自己是先订立合同的人,便主张房子归自己所有,具体还要分以下情况进行讨论:1、当事人中的一方已办理过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人,还是后订立买卖合同的人,只要一方已经办理了过户,房子便归其所有。2、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且未交房按照《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所以,如果当事人都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也未交付,房屋所有权便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3、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根据《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如果当事人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那么房屋便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人所有。4、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且未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