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则上,就不到规定上市期限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一方起诉到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2、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一审辩论结束语前该房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2008年4月11日是《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定的时间) 3、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元)=基准楼面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举例而言:目前一套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地处四级地段(楼面地价为1356元)的经适房要出售,该房当时签合同的日期在2005年9月9日至2009年1月14日之间。原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需补缴土地收益金为1356×5%×75=5085元;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则需补缴1356×10%×75=10170元。 购房合同上的时间在2009年1月14日之后,限售期满上市交易的,则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比如,洪塘北城春色一套经适房(四级地段),买入价为26万元,限售期满后卖出价为50万元,则需补缴(50-26)×50%=12万元。 另外,限售期满后不上市交易但要求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也可按照这个办法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从而取得完全产权。补缴之后,这套经适房要转手出售的话,就和一般的二手住宅转让没有任何区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