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龙房公委〔2014〕5号)已经将《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房公委〔2014〕2号)第七条第(三)款“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原连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数有效。”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原连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数有效。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足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