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契税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上市交易当年同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同时,《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交纳土地收等相关价款问题的通知》(汴政办〔2016〕74号)文件规定:2011年5月9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契税满5年需要上市转让取得完全产权(变更产权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提出申请时同等地段、同等品质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差价的6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所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契税时间若为2011年5月9日以后,应按照上市交易当年同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