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权在法律上是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的,要是归属都不明确的话,那所有者就没办法得到属于自己的东西,那将会有多少怨言会涌出呢?特别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对于现代人来说特别重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一、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原则一: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原则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原则四: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原则五: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三、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使用权房国家是会回收的,我国是土地国有,买房子实际是国家土体使用权的出让,所以我国房屋有产权年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产权人拥有对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完全所有权。按我国有关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产权也随之到期。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使用人要求继续使用的,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实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史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曾值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备件申请:申请人到房地局以书面形式申报产权证遗失的原因,提供营业证(租簿或户口簿),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书面材料,凭身份证明,办理“遗失契证”二、备案查档: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开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核对三、登报声明:“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该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四、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五、登记审查核准:由房地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六、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1.户型老旧使用 权房的建成时间相对久远,户型设计落后,有的厨卫还会出现公用情况。2.拆迁赔偿低同等条件下,遇到拆迁时,使用 权房在经济补偿方面不如产房。3.没有法律保障房屋的所有权可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只有使用 权的房子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无法办理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更无法获得教育以及房屋收益等权利。由此可见,使用 权房的优缺点非常明显,因其特殊性,在楼市中并不是主力的通路产品,只能是针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产品4.过户前,卖家必须将房子里的所有 户口全部迁移出去,才能交易。因为户口迁出问题,法院是不受理的,一旦出现户口逾期的问题,非常麻烦而且不好解决。5.面积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的,因此在具体交易时应该进行实地测量。6.产权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在购买使用 权房,一定要问清产权归属,在过户时也应当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托办理,这也是为了避点日后出现纠纷。另外由于使用 权房的“房本”没有防伪标志,即使正规租赁合同的盖章也特别简单,因此购房者应与原单位确认,防“房本”造假。综上所还,仅仅只有使用 权的房子在产权上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而且可以依靠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有着一定的潜在风 险需要慎重考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无形资产摊销,因为土地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属于存货(相当于工业行业的材料或半成品)性质的资产。 2、取得时就计入成本: (1)借:开发成本。 (2)贷:银行存款(等)。 3、取得后不开发就在成本挂着,什么时候完工,什么时候转入“开发产品”,不必考虑跨年度问题。 4、在此期间的土地使用税计入期间费用。 前期工程费: 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 2、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 3、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4、“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 5、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 6、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以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的规定,持以上相关要件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