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及其调整 按照深圳市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下称示范合同)规定,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的,每延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实践中买卖双方多采纳了本条的约定。对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笔者碰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意见有: 1、认为该违约金标准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根据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 2、经当事人申请后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适当减少,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 3、经当事人申请后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适当减少,调整为按购房款计算的同期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