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我市于2007年1月25日开始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根据住建部规定,共执行过两种收费标准,其中2007年至2011年底执行的标准为:按照房屋价格的2.5%;2012年1月1日后执行的标准为:建安成本每平方米造价的6%(具体为:总层数7层以下:60元平方米;总层数18层以下:80元平方米;总层数超过18层:100元平方米)。即如您的房屋于2012年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且未使用过维修资金,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不需要缴纳维修资金。如您的房屋于2012年以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如缴存标准低于现行标准,需按差额补交。经电话沟通,您表示对上述政策已经了解,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