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具有福利性和互助性的特点。其福利性体现在职工个人缴交一部分的同时,单位等额为职工缴交一部分;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利率比商业银行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互助性是指职工暂时没有符合规定用途形成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成为需要贷款解决购(建)房资金的职工的资金来源。为保障其他缴存职工的利益和防范贷款风险,贷款的条件和审核审批必须从严。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根据借款人的家庭收入及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购(建)房总价款的70%以内、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和公积金缴交情况等因素确定,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8万元。职工家庭收入的计算,主要是以单位每年确定公积金缴交额时提供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月工资基数为依据。如果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基数有异议的,需要职工与所在单位沟通协调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还款能力是指月还款额控制在月家庭收入50%以内。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抵押贷款,职工在抵押物足值、偿还能力满足贷款要求的情况下,不需要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职工夫妻的总收入情况不满足贷款额度要求,而职工又迫切希望能增加贷款额度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中心从贷款职工个人实际和要求出发,允许其通过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提高其贷款额度。担保人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并且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前是不能解除担保或更换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担保质押,担保人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担保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是为了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减轻个人购房压力,以照顾购房资金困难的职工,而非提高贷款门槛、贷款条件苛刻。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根据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相关政策规定精神,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采取担保方式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的办法,贷款额度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