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如下:1、《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6、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