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就是夫妻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的财产,比如说:房子、金钱等等一些,具体的可以分为可动财产和不可动财产。一般情况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的,尤其是房子,如果说已经拿到了房产证,房产证上面也是一个人名字的话,就算以后离婚的话,在离婚之后,这些婚前的财产是不可以参加分割的呢,其实现在很多的年轻人都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去公证处做婚前财产公证。
“在房屋没有加名的情况下,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置的房屋,房屋婚后仍旧属于该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一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房屋,即使登记在自己名下,虽然房屋还是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附:《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你的问题有些笼统,这要看你和男方各自自身条件如何,还有就是你们结婚离哪方父母近(确定是否上门女婿)~虽然说男财女貌,但要是反了的话也是可行的~还有,既然收的礼钱双方父母都不拿,也说明双方父母都不是不讲理的人,要是你家少男方家的两万确实有困难,相信男方也不会不管的~还有你只说这些,还涉及彩礼给了多少等以及房子是谁的名字等~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表哥刚结婚不久,表嫂家也是房子、装修(有没有贷款不知道,有也是女方家出),另外还有车~但是,表哥和表嫂家住的同一个小区,和上门女婿差不多,所以都没说什么~男方家除了几万的彩礼基本再没出什么了~仅供参考,结合你们自身的情况,再判断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