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起诉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卖方逾期交房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运用法律尽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