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权在法律上是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的,要是归属都不明确的话,那所有者就没办法得到属于自己的东西,那将会有多少怨言会涌出呢?特别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对于现代人来说特别重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一、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处理(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原则一: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原则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原则四: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原则五: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三、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
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是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包含了农村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集体成员居住问题的建设用地,对其使用权对象有限定,非集体成员不可以使用。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五爷一直认为这个坑所在的地上他的,村里发下宅基证明他也不认,说自己家的宅基证明上也包括这块地。到村里问,村里说因为他们的宅基证明好多年了,也不好说明问题。” 从你这段话所说的情况来看,你五爷的宅基证明也包括这块地,而你们也有这块地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因此这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