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一般具备哪些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2)合同标的,即被拆除的房屋。在合同中应注明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建筑、使用、居住面积、产权人;居住正式户口的人的自然情况;(3)补偿形式;(4)安置地点及安置房标准;(5)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的现状,安置房产权登记的申办责任;(6)房屋拆迁补助金额;(7)被拆迁房屋补偿形式、标准、地点、结构、折算、结算等;(8)腾交房时间;(9)违章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处理;(10)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过渡费;(11)违约责任;(12)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13)解决争议的办法;(14)合同生效条件;(15)签约文本数及签约时间等。拆迁合同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以房本登记或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为准。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身份证名字更改的情况:先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地产证》的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时须提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两个身份证姓名同为一人的证明。2:如果没有缴税情况:先去开发商那里咨询一下,如果房子契税已经交了改不了合同或者房产证已经拿到了 这样就要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了, 过户一定要按正常的买卖过户 不要以赠与等其他方式。 3: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取得的财产应当夫妻共有的原则,因此即便房产没有登记其他共有人,其配偶一般也要作为共有人,在处分房产时,需要所有权人和共有人共同做出意思表示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