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按中公协《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委托书公证”如何审查,虽然中公协指导意见实施已近两年,无须讳言,理论与实务中仍然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公证”不分“认证”与“作成公证证书”,故在“委托书公证”的问题上,常常有形式审查(近于认证)与实质审查(公证)的争议,也往往导致公证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清晰、审查责任无边际、面对当事人的要求与责问难处理的被动局面。 理论可以争论,办证却需作出决断,基于公证法明示的“真实、合法”原则,及现实中公证机构风险控制,及答复问题的谨慎原则,以下操作上的注意点供参考: 1,葡文的买卖合约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因事实发生在澳门,而且是葡萄牙文字,因此内地公证机构无法直接判断,应当通过经澳门公证人公证及依规定传递。 2,“当事人称澳门只需甲或乙签署、无需配偶签署”——当事人“所称”之“真假”,公证员无从查考,很难让当事人举证,因此可告知当事人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在笔录中由当事人保证,并按中公协《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公证书上加注。 3,委托书内容的审查(包括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及委托期限),须文字体现的意思不违反内地强制性禁止规范,当事人真实目的或是否有违于澳门法律,无从查考,因此实务中需当事人在笔录中保证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法。 4,办理过程中有疑虑的,应当询问当事人,由当事人提供合理解释,并记入笔录。